第一,合理分类。应当从更宽的意义上来界定社会组织。一般来说,社会上有三大类机构,大家都知道:一类是政府机构;一类是营利性机构,也就是企业;还有一类是非营利性机构,也就是我们常说的社会组织。
对于社会组织,建议在法律或正式称谓上统一使用“非营利机构”这个概念,这样能更准确、更直观地反映这类机构的属性。实际上,现在的三个法规都是这样提的。一是社团登记管理条例:社会团体是指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。二是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:是指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、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。三是基金会管理条例:是以从事公益事业为目的、按照本条例的规定成立的非营利性法人。还有财政部、税务总局关于免税、会计制度的文件,更是直接称“非营利组织”,如《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》、《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》。
从实际情况考虑,我国的非营利机构可分为三大类:一是社会团体;二是基金会;三是实体型的社会(公共)服务机构,如学校、医院、养老院和公益性科技、文化机构等。管理上可分别称为:社会团体法人、基金会法人、社会服务机构法人。这三类机构,可以是民办的,可以是政府办的,也可以是混合型的或政府资助的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