通过对案发现场进行勘查,警方已经确认“5·21案”的凶手并不是通过非正常手段闯入受害者家中的,所以受害者主动给凶手开门的可能性很大,这就说明受害者有可能是认识那名凶手的。他们可以试着从熟人作案的角度思考问题,而不只是单纯地考虑与“4·30入室抢劫强奸案”并案调查。
林木认为叶队的话说得很有道理,因为叶队对受害者的了解比他们任何一名办案人员都要多。但正是由于叶队跟受害者之间存在特殊关系,局里要求他回避调查,立即退出“4·30案”与“5·21案”的侦破工作。
很快,陈副支队成为专案组的最新负责人,叶队无法再继续插手案件的调查工作,他提出的意见也被陈副支队忽略了。专案组决定将两起入室抢劫案并案调查,继续按照“4·30案”的破案思路侦破“5·21案”。
日子一天天过去了,犯罪嫌疑人的身份始终是个未解之谜。两起案件的调查工作一度陷入了僵局当中。
跟林木通完电话,我便开始静下心来研究“5·21入室抢劫杀人案”,并把这起案件跟“4·30入室抢劫强奸案”进行了对比。这两起案件的性质有一些相似之处,但不同点也是显而易见的。总结下来有以下三点:
第一、“4·30案”的受害者遭遇抢劫之前曾在自助提款机上取了大量的现金,因此被凶手盯上。而“5·21案”的受害者没有在银行或提款机取过钱,凶手选择作案目标的方式不同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