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四是内部因素的不同。虽然中日两国均以内外因素结合为工业化的基本方式,但是在内部因素上,中国的“中体”与日本的“和魂”已有所不同,特别是在政治制度和领导集团方面更具有质的差别。中国在洋务运动时期,政治制度基本原封未动,领导集团中虽然产生了洋务派,但仍属封建官僚改革派,且没有掌握最高统治权。日本则已通过明治维新基本建立了资本主义性质的政治制度,并由如岩仓具视、大久保利通、大隈重信、伊藤博文等一批具有资本主义思想意识的改革家掌握了国家政权,他们能够积极而有力地推行全国的工业化运动,使日本的早期工业化得以有计划、有领导地持续进行下去。
第五是政府对民办企业支持力度的不同。日本的明治政府除了自己大量出资创办新式企业之外,还大力扶持民间创办新式企业。1868-1885年间,政府除了直接投资近2亿日元率先创办交通、电信、采矿等基础产业之外,还设立基金资助民间兴办新式企业,其具体项目和资助金额有:营业资本欠额补贴852143日元、贷款资金32911727日元、公司补助金1471856日元、准备金58263420日元、创办企业基金12293409日元、中山道铁路公债基金299496日元、劝业资本金1662252日元、劝业委托金179637日元,总计达10793万多日元。其中除少数资助农业改良事业和商业外,大多数资助了工矿、交通和金融业。除了对民办企业给以资金上的大力扶持之外,明治政府还将自己所创办的企业廉价转让给民间,将相当数量的官办企业转变为民办企业,从而进一步增强民营资本的力量,促进民营资本的发展。这一举措从1884年开始实施,这既是明治政府鼓励民办企业的第一项重大举措,也是日本工业化全面启动的象征。到1896年,共有投资总额达1536万日元的27家官办大型工矿企业拍卖给民间经营。其结果,不仅为三井、三菱、古河、川崎、大仓、浅野等大型企业集团的形成由此打下了基础,而且使民办企业资本对官办企业资本的比例由少数转变为多数,也使这些被拍卖企业的经营效益大幅度提高。与此同时,民间兴办企业的热潮也开始蓬勃兴起。工矿交通产业的企业数从1884年的583家、投资总额1194万日元,增至1892年的3065家、16378万日元。1892年与1884年相比,日本的企业数增加了4.26倍,而资本数增加了12.72倍,这不仅说明了8年中日本工业化的快速发展,而且标志了通过官办企业的民办化处理和民办企业的集团化兼并,小企业减少,大企业增加,工业化开始走上规模化经营的方向,并登上了一个新的台阶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