(84)霭氏自己就是这样的一例。他在《我的生平》里说,他和霭夫人在结婚以前,就很坦白地讨论到这方面,结果决定不生子女。
(85)在立嗣的办法普遍通行的中国,这条出路可以说是很无须的。在以后,旧日家庭的精神减杀的结果,走这条路的人也许要多些。
(86)这条出路使我们联想到唐律以至于明清法律的“七出之条”里的“无子”一条。现行的《民法·亲属论》里没有这一点。参阅《中国之家庭问题》,页二二六至二三八,又《人文史观》中《优生婚姻与法律》一文。
(87)霭氏这几句话说得好。一个人尽管可以在原则上主张离婚应当相当的自由,而在事实上劝别人最好不诉诸离异的一途。无论为什么理由,离婚总是一个生活失败的供状,一个生活前途的莫大的打击。近代婚姻朝秦暮楚的日多一日,有的几乎完全说不上什么理由,只是受了见异思迁或择肥而噬的心理所驱策,这种人应当熟读霭氏这几句话和下文接着的一段议论。
(88)这在中国是最普通的路子。不过在中国,抱养是有条件的,就是养子必须是同姓本宗,并且在血统上要越近越好,至于所抱养的必须是男孩是无须说得的。这种抱养我们叫立嗣。抱养的儿子大都是立嗣的儿子,但立嗣的儿子不一定要经抱养的手续,因为有的嗣子是在已经长大以后入嗣的,甚至于入嗣的时候,所嗣的父母已经去世的也很多。西洋一般的抱养的方法我们自然也有,特别是在不甚读书的阶层里;读书的士大夫阶层里有家谱,家谱上特别写明“异姓抱养不书”。